2009年下半年财经法规新旧教材变化情况
1、 <新教材>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旧教材>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销售的销售额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其货物销售
2、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型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 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在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新的办法实施之前,为保证新的标准顺利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旧教材〉P239 第17行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新教材〉P240 第10行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旧教材〉 P243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第③至第⑧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新教材〉 P244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第③至第⑧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旧教材〉P245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
〈新教材〉P246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8、<旧教材> P246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1)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4)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新教材〉P246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9、<旧教材>P246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新教材〉P24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0、<旧教材>P246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 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新教材〉P247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1、<旧教材>P247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新教材〉P248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2、<旧教材> P247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新教材〉P248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3、P278
表3—3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
20 |
|
2 |
超过20 000至50 000元部分 |
30 |
|
3 |
超过50 000元部分 |
40 |
14、<新增>P2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成卓、刘新伟老师编辑提供
|